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2年对评审专家复验一次,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继续聘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资格复验工作应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二)是否违反本办法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三)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经核实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二)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监察机关的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6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2个月前,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附件4),并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送交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审专家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仍不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进行复验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资格。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辖区内评审专家做好复验工作,并应在评审专家聘期届满1个月前,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报送省财政厅复验。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复验合格的,由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上加盖复验合格戳记和有效期或颁发新证;复验不合格的,终止评审专家资格,由省财政厅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复验期间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身份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
第九章 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省财政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