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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限公司章程(4)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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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 议事规则: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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