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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限公司章程(7)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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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执行董事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 监事姓名:杨梅

(三) 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 监事每届任期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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