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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限公司章程(5)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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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执行董事姓名:贾宁辉

(三) 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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