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下发的修订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条款的通知,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对原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2012 年7 月29 日召开的一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5日召开的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分配比例及期间间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充分考虑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提取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并经独立董事提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畅通与中小股东沟通信息的各种渠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于现金分红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公司因无法满足前述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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