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MP
427 有关于生产和主要检验仪器的清楚的操作规程。
428 应有主要或关键设备的使用日记,用于记录验证、校验、维护、清洁和修理的操作,包括日期和实施操作的人员。
429 设备使用日记应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主要或关键设备的使用,以及产品生产的地点。
第 5 章 生产
原则
生产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明确规定的规程。这些规程必须与GMP的原则相符,以保证达到要求的质量,与生产和销售批准文件要求相一致。
一般要求
5.1 生产应由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5.2 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处理,例如接收、待检、取样、储存、标识、配料、加工、包装和分发都应按照书面的规程和指令进行,必要的时候进行记录。
5.3 所有收到的物料都要进行检查,保证货物与采购要求相一致。要对容器进行清洁,并贴上规定内容的标签。
5.4 物料的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会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都要进行调查、记录和向质量控制部门报告。
5.5 来料和成品在收到或生产完毕后,应立即以隔离控制的方式或管理程序控制的方式储存在待验状态,直到被判定合格,可以使用或发放。
5.6 外购的中间产品和半成品,应与原料一样进行接收管理。
5.7 所有原料和产品都应储存在适当制造商要求的环境条件下,并以有序的方式存放,保证批与批之间的分离和储存周转。
5.8 应进行收率和数量平衡检查,以保证没有超出限度的缺陷。
5.9 不同产品生产不能同时或连续在同一个房间内进行,除非没有混淆和交差污染的风险。
5.10 在生产的每一个阶段,产品和原料都应进行保护,防止微生物和其他的污染。
5.11 加工干燥的原料和产品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这一条特别适用于高度活性和高致敏性的原料。
5.12 在生产的全过程中,所有原料、半成品的容器、主要设备、以及必要的房间应进行标识,标明生产的产品或原料、剂量(如果有)和批号。可能的话此标识应说明生产的阶段。
5.13 用于容器、设备和设施的标签应该清楚、不易混淆,并按照公司统一的格式。除了文字以外在标签上采用各种不同颜色,有助于标识不同的状态(如待检、合格、不合格等)。
5.14 应对从一个区域将产品输送到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连接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起连接正确。
5.15 应尽可能地避免偏离生产方法和规程。如果有偏差,应由合格的人员的书面批准,必要时要有质量控制部门的参与。
5.16 只有获得许可的人才可以进入生产区。
5.17 通常,非药品产品不能在药品生产区域,和使用药品生产设备进行生产。
生产中交差污染的预防
5.18 一定要避免一种原料或产品被另一种原料或产品污染。这种交差污染的风险可能来源于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或产品、设备上的残留、操作人员的衣服上没有得到控制散发的粉尘、气体、蒸汽、喷洒或微生物。问题的严重性根据污染的种类和被污染的产品而定。其中最严重的污染包括:高致敏性原料、含有生物活体的生物制品、激素、细胞毒素、以及其他高活性原料。存在最严重的污染后果的产品包括注射剂、大剂量药品或长时间用药的药品。
5.19 应采取技术上的和管理上的措施防止交差污染,例如:
a) 生产要在隔离的区域(要求的产品包括青霉素、活性疫苗制剂、活性细菌制剂和一些基因生物制品),或彻底清洁后阶段性不同时间生产;
b) 有足够的气闸室和排风;
c) 尽可能减少由未处理的回风或处理不彻底的回风带来的污染;
d) 在存在交差污染风险的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保持穿戴工作服;
e) 使用已知效果确切的清洁和去除污染的规程,因为设备清洁不彻底是交差污染的经常来源。
f) 在生产中使用封闭系统。
g) 对设备进行残留检验,并使用状态标签。
5.20 防止交差污染的方法和其有效性应定期根据预定的规程进行审核。
验证
5.21 验证研究应该支持质量生产管理规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结果和结论要进行记录。
5.22 当一个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方法被采用时,要采取一定的步骤证明其适合常规生产。规定了所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