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分析:主要是因工作调整,新调入人员对业务操作不熟练,理解有偏差,认为CTAIS模块中有些内容为非必录项,录入后打印格式不规范,仍需要转WORD进行编辑,所以使用了机外WORD编辑而未直接录入CTAIS。深层次的原因是学习意识淡薄,抓学习的力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作风不扎实,同时领导督导不力,把关不严,导致该问题在省局考核时才发现。
二是案件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等方面存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对同样问题做出不一样的处理和处罚。省局共列举了三类问题。
经去年省局考核检查及本次自查,我局去年立案检查的7起案件,未涉及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虚假普通发票的问题,但此类问题我们在认识上也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避免今后此类问题在我局发生,并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其它案件中的类似问题。
对不应抵扣进项税,但纳税人未按规定做进项税转出的问题,我局均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同时加收了滞纳金。不存在有的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有的只需补缴税款即可的问题,但在罚款额度掌握上,因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存在百分之五十到一倍不等的罚款。虽然省局检查时未指出这方面的问题,但这也提醒我们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上存在潜在风险,平时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三是稽查查补收入数据统计误差问题。表现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反映的稽查查补收入金额与计统部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