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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1)

时间:2025-07-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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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规范干部档案材料的归类,特制订《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第一类 履历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均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

(2)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3)以履历为主,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

(4)其它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简历方面情况的各种表格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个人填写的履历表应对照档案中原始记载进行审查,并加盖主管干部单位的公章。经审查凡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要求干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写;

(2)为使干部档案不断补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应立即填写中组部新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3.属于人事保卫部门管理工作的卡片、组织上摘抄本人档案内的表格材料等是承办人作为工作参考使用的材料,不属于干部档案归档内容,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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