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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

时间:2025-07-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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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3)干部被开除党籍、团籍后,应在其入党、入团志愿书的封面上注明被开除党、团籍的时间,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上注明已被开除党团籍。

(4)“文革"中入党,其《入党志愿书》中有不实之词的, 如果是组织上填写的意见,应在备考表上加以说明,干部本人写的不需涂抹、勾划或删改,也不需要更改或说明;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应由党委或 支部暂存,待转正办完组织手续后再将材料归档;

(6)已填写了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没批准入党,这样的材料没生效,不归档。

3.下列材料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入党时党组织找干部本人的谈话记录、召开群众座谈会的个人发言记录,支部大会讨论入党时每个党员的发言记录,多份重复的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和转正时发给党员的通知书,培养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登记表”、小组鉴定等。

4.第六类材料的排序应将入团、入党和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分别排列。志愿书放在各自材料的前面,然后排列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团员)登记表等。党(团)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材料

1.凡各级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和本单位年度性奖励、授奖决定、审批表、先进事迹、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等材料均应归入第七类。主要有:

(1)创造发明奖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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