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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3)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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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上交所指引》和《通知》的执行情况

披露要求披露类型公司数比例(%)

详细说明607.1

一般陈述61372.3

强制要求披露

简单披露505.9

合计72385.3

自我评估报告303.5

鼓励自愿披露

内控审核报告354.1

从表1来看,沪市848家上市公司中,有723家(占85.3%)的公司按《通知》强制性披露规定的要求在“重要事项”部分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信息。其中能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重要事项”部分详细说明上述内部控制情况的只有60家(占7.1%);有50家(占5.9%)公司都只是简单披露;其余613家(占72.3%)介于二者之间,所披露内部控制的情况比较笼统和概括。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公司很少,两者均不到5%。由此可见,强制性披露要求并未被所有的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动机很弱。

(--)强制性披露规定与鼓励性披露要求对不同类型公司的约束力

上市公司分类标志很多,基于本文的分析目的,我们将沪市上市公司按以下两种标志分类:一是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二是sT、木ST公司和非ST/凇ST公司。之所以选取这两个分类,原因是: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和是否属于ST、木ST公司是衡量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指标,且两者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之间都具有密切相关度。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相比,无论是出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对强调事项潜在风险的关注而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还是上市公司拒绝按审计调整建议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都表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与非ST、木ST公司相比,ST、木ST公司面对财务业绩压力,较其他公司而言,更有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并且这类公司一般来说更有可能出现超越内部控制的行为,财务报表往往存在更大的错报和舞弊的风险。

1.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关系

在统计分析中,我们将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作为财务报告质量的替代指标,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关系见表2。

①注册会计师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报告叫法不一,如《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核实评价报告》等。这类报告有的是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的,有的是针对“重要事项”部分披露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出具的。本文统称为“内控审核报告”。有些公司存在董事会“重要事项”中的提法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中国卫星称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而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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