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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5可以看出,在已查阅到的24家公司公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中,其中13家公司的报告(占54.2%)所依据的是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占大部分;10家依据的是2006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只有1家根据《上交所指引》审核。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内部控制审核缺少统一的标准,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也比较混乱,可比性很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上交所指引》只对自我评估报告的内容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未规定自我评估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上交所指引》对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估审核报告的依据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讲由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四)沪市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不足
根据对沪市848家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推断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
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思路
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一)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框架,作为制定、执行、评估和审核的基础
作为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与传统的服务于审计、会计的内部控制区别在于:它突破了业务层面控制手段的范畴,而融控制措施和控制机制为一体并嵌入公司治理。正因为如此,《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的起草人之一、纳斯达克副董事长奥克斯利曾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取决于良好的控制机制和明确的标准”④。为了将传统的服务于审计、会计的内部控制升级为对于构成公司治理基石的董事会、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师所共识的内部控制,英美等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内部控制框架则是集中各个视角形成的有关内部控制的共同知识体系。例如,美国《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内部审计学会、财务经理协会、美国会计学会等职业团体组成的COSO委员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打破了会计界、外部审计及内部审计界基于各自视角理解内部控制的局面;英国的《内部控制框架报告》(即《Turnbull报告》)则是由Tum—bull为主席并广泛吸纳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部门经理、外部审计人员、企业员工以及大学教授等各类精英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努力的成果。美国和英国的内控实践表明,这种被各界接受的、通用版的内部控制框架构成内部控制制定、执行、评估和审核的基础。《上交所指引》所述的内部控制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集战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报告的真实可靠、合规性为一体的广义的内部控制。但《上交所指引》中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无论是从系统性、逻辑性、严密性来看,无法与COSO委员会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和2004年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英国1999年发布的(Tumbull报告》相提并论的。在中国,由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等机构制定并颁布权威性的《内部控制框架》将成为企业构建内部控制、管理当局自我评价内部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审核内部控制的基础。④见2007年8月22日<金融时报>:‘萨班斯法案被修订有利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作者:袁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