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接管验收程序(2)

时间:2026-05-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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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项目物业管理处同发展商移交管理用房。

4.10 项目物业管理处开始进入物业办公。

4.11 项目物业管理处按政府规定同发展商/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处自营的商

业用房。

4.12 发展商在移交物业的同时,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

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4.13 管理处进驻物业后,应立即同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

邮局进行联系协调,以确保小区的正常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邮;同管辖派出所、街道办联系,解决小区的治安等问题;同银行联系,解决小区各种费用的银行代缴问题。

4.14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工作进行完毕后,同发展商签订《物业移交书》,同时指令

管理处作好业主的入伙准备工作,会同发展商共同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 5.0 记录

5.1 《钥匙移交一览表》。 5.2 《档案资料移交一览表》。 5.3 《物业移交清单》。 6.0 相关支持文件

6.1 《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6.2 公司行政、人事相关标准作业规程。 7.0 附录

《物业移交书》(样本)。

钥匙移交一览单.d

oc

档案资料移交一览

表.doc

物业移交书.doc

物业移交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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