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
第八条 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 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 聘用1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 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 (四)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一) 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 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四) 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 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六) 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七) 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