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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5)

时间:2025-07-0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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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

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协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的使用权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复评申请要求同第九条,但工程项目应是在持证期内获得的业绩。

第十七条 获证单位在同一领域内获得了二个专业的《资质证书》,可申请转换成该领域的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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