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
(八) 一个以上同专业的工程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无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上述申请材料第(八)款变更为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协议)及项目设计方案。
市外环保企业申请《资质证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须提供国家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的相关资质或能力评定证明。
第十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评定(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定同时进行),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证明,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资质证书》,否则将撤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