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17)

时间:2026-01-1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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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6.如船上所装几个号笛,其间距大于100m,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纵和警告声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白天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如下:

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2.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二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三声,即一长声继以二短声,以取代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4.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时,以及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执行任务时,应当鸣放本条3款规定的声号以取代本条7款规定的声号。

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四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船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

6.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鸣放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7.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1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钟。长度为100m或100m以上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并应在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秒钟。此外,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和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

8.搁浅的船舶应敲打本条7款规定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该款规定的锣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三下。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

9.长度为12m或12m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7)款和第(8)款规定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不超过两分钟间隔的他种有效声号。

10.长度小于12m的船舶,不要求鸣放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11.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1、2或7款规定的声号外,还可以鸣放由四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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