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从儒家看法治(研讨发言汇编)(2)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字号:

们目前的法言法语源自西方。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借助现在的法律语言来谈法治的话,我们就要和国际社会、国际学界脱轨,我们就难以有发言权或话语权。近代法律史学者一方面要复原中国古代法律的原貌,告诉诸位,中国古代法是怎样的。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解释清楚,古代的法在近代社会当中有一些什么样的影响,在现实法律当中占什么样的地位,其与现代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无论是用古代的法律附会现代的法律,还是用现代的法律解释古代的法律,两套法律语言的交互使用,不免给人混乱和牵强附会的感觉。这真是非常纠结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区分了两个概念,即“古代法”与“传统法”:古代法是静止了的过去,我们研究古代法时应该力求把古代法的真实呈现给读者、呈现给学界。古代法是过去了的客观存在。传统法与古代法有关系又有区别,它是古代法的解释,是古代法和现实法的桥梁。比如我们有时会用“民法”这个概念或理论去阐释中国古代法中“细事”。中国古代有民法吗?没有,但我们在讲课或研究中会说中国古代的民法如何如何。为什么?这是因为我们站在当下社会,以当下社会的理论对古代法进行了解释。我们认为中国古代法有可以与现代社会民法相比拟或关联的内容。将古代有关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解决的一些规范、条约归纳起来,这些古人称为“细事”的制度我们现在用“民法”去归纳与解释,这种解释对现实法有着影响和作用,这就是传统法。传统法与古代法不同,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传统法研究是十分艰苦的,法学界的研究概念、定义、条文分析,以及语言的表达都会使我们感到与现实生活的脱离。法史虽说是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但对法学界而言它更像是一个边缘学科,似乎可有可无的学科。近代以来,大都是用西学解释古法,说到法的传统也是必称西方。中国古代法的研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但是在古代法解体之后,法学界也就得了一个“幼稚的法学”之名。为什么是“幼稚的法学”?是因为把原有的法解体了,幻想拿来西方的法律就能够构建出自己的体系,不幼稚吗?法律没有自身传统的传承,没有自己语言的表达体系,不幼稚吗?

在史学界法史研究同样也很尴尬,因为史学界的研究讲究功底,法史的研究常常要借用史学的研究成果。可是法史的研究却常常会让史学研究者感觉到我们不是在做学术,既无扎实的史学训练,也不恪守“有一份资料说一分话”的史学

从儒家看法治(研讨发言汇编)(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
二维码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