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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文(18)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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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63篇 实务指南)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7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2篇)

第一百零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第一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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