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9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1篇 相关论文86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5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63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