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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文(5)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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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0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篇)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裁判文书9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6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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