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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1)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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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客户演示产生的。但被告对其解释并无依据,而且上述文件形成时间均在合作伙伴协议有效期期满之后。同时,双方合作伙伴协议约定被告颁发用户软件许可必须通知原告,软件试用也需要签署试用协议并将协议内容通知原告,协议对系统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专门规定。从这些约定可以看出原告对其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有鉴于此,本院对被告的解释难以采信。

此外,2007年7月31日公证的中智合作公司网页显示张宏源2004年的工作业绩包括为中智财务公司、中智上海外企服务公司定制中智(上海)薪资管理系统,将原先薪资发放和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功能合二为一,同时针对客户公司需求量身定制设计高效薪资管理系统,实现人力资源外包在软件系统上的有力支持。诉讼中被告提交其自主开发的薪资管理系统软件,中智合作公司网页相应介绍内容与被告庭审演示的该软件功能相符。故原告以上述中智合作公司网页介绍作为被告侵权内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三被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宏源先后在中智咨询公司与中智合作公司任

职,在两公司从事的工作均系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而且本案也无证据表明被告张宏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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