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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3)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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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原告eHR―Soft V2000系统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各自公司网站显著位置连续十天刊登启事,向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启事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两被告未能履行,本院将在《第一财经日报》公布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四、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62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88.5元,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共同承担40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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