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使公司能够稳定健康的运营,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按照审计实施方式划分为:
(一)专项审计:对公司主要经济合同,某项业务或管理活动所进行的专门的、定期的审计,着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
(二)调研:针对某一业务活动或管理方面所进行的专项调查,为管理层提供一种信息和目前项目的状况。着重查明事实真相,报告现状,并尽可能地提出审计建议,成为管理层做出某一决定时的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三)内部控制验证:是对专项审计的一种补充。
(四)事前评审:对公司某项业务运作的准备过程所进行的审计监督,防止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出现。主要涉及对外签订的大量经济合同,包括各类采购合同。
(五)报告不正常事件:通过及时地向管理层和有关部门报告,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
第三条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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