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

时间:2026-01-1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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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二)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四)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六)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

(二)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

(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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