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应委托招标而采用自行招标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四)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资格审查或评标的;
(七)有泄露预算或概算、评标委员会名单或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
(八)除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外,擅自终止招标的;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自行招标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军工项目招投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所述问题的,按其规定一并处罚:
(一)应当发布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结果公告(公示)的;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实质性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细则规定的;
(四)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结果公告(公示)或中标候选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从事军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同时向国家招投标资格认定和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