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具备的资格范围进行代理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三)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五)~(七)条所述行为的;
(四)存在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所述行为的;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并记入行业信用记录,其投标将被废标,5年内不得参与军工投资项目的投标:
(一)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约定中标等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
(二)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三)伪造资料或冒充他人名义投标的;
(四)中标后非法分包、转包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签订合同后拒不履约的;
(六)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担任军工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同时向国家招投标管理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和评审情况的;
(三)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对评标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标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