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