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除招标人中止招标的情况外,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以前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发出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