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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不得抽回出资额。股东不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的,应当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可以因退出之外的其他事由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部分权益,但不得向公司在册股东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转让任何权益。
其他股东按其享有公司的权益比例享有受让权利。
股东转让事项及转让权益比例、受让权益股东等,须经持有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在册股东同意,且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须签订权益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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