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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6)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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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亡故;

5.股东被取消执业资格;

6.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7.股东在公司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

8.股东调离公司或不在公司工作或违法违纪被公司除名;

9.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该股东退出公司建议,法定代表人应立即召开股东会会议予以审议,若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当立即退股。

第十六条股东的薪酬、福利和劳保待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其它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股东的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公司名义取得的其它财产权益均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并为所有股东共同经营所用。

公司财产在清算前不得分割。任何股东不得以其对其他股东的债权与其对所负公司的债务相抵消。

第十八条股东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员工利益为代价来获得个人的声望和经济报酬。

第十九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不得从事影响公司业务的第二职业。股东不得参加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利用公司业务或公司财产、名称、业务关系以及服务标章等为个人赚取收益。股东利用公司名义或服务标章取得的收益,均视为公司共同收益,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否则公司股东会将视同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行为对待,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退股,亦可吸纳新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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