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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12)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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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以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参加方为有效。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收新的股东入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记名投票表决”三种,由董事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工作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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