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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11)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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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权益的股东须在权益转让协议签订后30天内按权益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或转让行为上一年度末公司账面净资产向转让权益的股东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转让价款。

股东如全部转让其公司权益的,则视同股东退出,须按股东退出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原股东的出资已于公司设立前足额缴纳,变更后的股东以出资转让的方式受让原股东的股份,并享有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资金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董事报酬;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股东进入与退出、吸纳新的股东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决定重大资产(单项价值100万以上)的购臵和处理;对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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