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未参会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参会董事行使表决权。无书面委托其表决无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表决结果出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两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叁年,可连选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并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2.制定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
3.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4.决定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5.重点监管公司战略发展和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
6.协助公司董事长开展对外联络及公关工作;
7.完成公司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9.检查、监督和分管总部各部、室及分所的工作;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股东、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股东、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条股东、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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