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一条公司终止时必须进行清算,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四条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按比例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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