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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19)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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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公司下列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1.住所在兴宁市范围内变动;

2.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东签名后生效。

股东签名:

年月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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