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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15)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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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东、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经济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股东、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叁年,可连选连任。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股东职责履行、执业行为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2.定期对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预算开支的部门和管理人员有权提请相关负责人予以解释和纠正,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3.对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协议及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报股东会批准;

4.当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股东予以纠正;

5.负责公司对内对外的法律诉讼事项;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股东会汇报;

8.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情况;

9.对公司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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